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

法律與自由

那天止凡飛往新加坡時,在填寫入境資料的單張上發現很大的警告字句,清楚說明有關運毒的罪行可被判「死刑」! 




是不是新加坡政府要對外國人打個招呼呢?其實新加坡的法律嚴厲、家長式管治,在香港時都有聽聞,到底法律跟自由是否有衝突呢?

個人認為法律的精神是很簡單的,不影響他人及社會的事情就盡可能不立法管制,但如果有些行為會影響他人的,就應該立法加以管制了。如果社會上只得一個個體的話,法律是沒有意義的,但超過一個過體時,要維持社會的秩序,就出現了法律這個東西。

所以法律應該是對維持社會秩序起作用的,而罰則應該適可而止,但我對香港的一些法律或罰則有點不認同,例如坐小巴時不佩帶安全帶有可能被判監禁六個月,目的可在呢?

立法者,應該平衡法律與自由,太著重管治或太著重自由,結果都不好的。


1 則留言:

  1. 日中則移,月滿則虧,物盛則衰~

    小弟估呢樣嘢可能都係要起阻嚇嘅作用🤔 其實唔wear your own seatbelt 係罔顧人哋嘅安全 因為當真係假設有撞車嗰陣時個人會飛去前面從而撞到前面嘅司機或者乘客嘅上身, 大大增加大家受傷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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